AEBs
一般采购条款
- 本《一般销售条款》适用于所有关于货物(包括标准软件)交付的询价和订单(下单),这些货物旨在安装于或与我方提供的机器组合使用,并适用于所有相关的主要及附属服务。
- 供货范围:机器、机组、组件、零部件、软件及技术文件。若由我方订购,相关的安装和调试服务应视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货物:仅供货,不含安装和调试服务
- 软件:标准软件,附带说明文档和数据载体
- 技术文档
- 服务内容:所有常规配套服务,包括运输、包装、随货单据及质量检验
- 设备:用于装入或与货物组合的机器。
一、
- 我方所有订单及其接受、变更和补充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口头附带协议仅在我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即使我方知悉供应商的条款且无条件接受交货,我方亦不认可供应商任何与我方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条款。 本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4条第1款所指的企业。但即使我们未在每份合同中单独约定其适用性,本条款仍适用于与供应商的所有未来交易。
- 对于供应商发出的非约束性报价,我们仅在供应商收到订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其约束;此后,该订单即不具约束力。
- 如果供应商的订单确认书与我们的订单存在差异,则只有在订单确认书中单独指明这些差异,且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后,这些差异才生效。
II
- 供应商与我方均有义务将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知悉的所有非公开的商业及技术细节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利用双方的业务关系进行宣传。 由我方提供给供应商或由我方支付费用的图纸、模型、样品、方案、模板及类似物品或数据,以及技术和商业细节(包括关于交付物品的细节),均仍属我方所有。这些材料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公开,且仅在获得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用于向第三方交付。 供应商须相应地要求分包商履行此义务。
三、
- 供应商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必须遵守最新的公认技术规范、安全规定、技术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数据,例如交货规定、制造图纸或订单文本。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当前的技术水平。 供应商应使用最合适且无瑕疵的原材料。供应商有义务要求其任何分包商遵守本采购条款的规定。此外,供应商在委托分包商之前,须将分包商的使用情况及其名称告知我方。
- 如果提供给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存在不完整、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情况,供应商有义务索取缺失的文件,或要求对订单进行书面更正。 如果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中提及了其他技术资料,而这些资料未随附提供,则供应商有义务向我们索取(如果涉及非公开的技术资料),或自行获取(如果涉及公开的技术资料,例如标准、法规等)。 若同时提供了2D图纸和CAD数据,应相互核对,并向我方报告任何差异。一般而言,2D图纸优先于CAD数据。
- 我们有权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前往供应商的厂区对所供零部件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 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所供产品符合现行CE标志要求的各项条件。
-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REACH法规》现行版本中的所有规定及申报义务。
第四章
-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77条的规定,我们仅需对已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的瑕疵以及数量是否符合约定。
V.
若因罢工、生产中断或其他非我方过失导致无法接收货物或服务的情况,合同双方将协商确定一个合适的替代日期;我方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将无法接收的情况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承诺,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交货延迟(无论原因如何),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我方。
如果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方面出现延迟,我们有权就延迟交付的每一周(以周为单位计算)收取相当于受延迟交付影响的货品价值1%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受延迟交付影响的货品总价值的10%。 对于因交货延迟而产生的其他法定权利,本条款不影响我方行使该等权利。
第六章
- 与我方商定的订单价格为固定价格,包含所有费用(包括运至约定卸货点的附加费用);交货将按照约定的交货条款进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交货条件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适用的CIP条款。
- 每次交货均须附上交货单。对于通常需要提供证书或已约定需提供证书的货物,只有在提供证书后才视为已完全交付,未提供证书应视为瑕疵。 若证书中记录的特性与我方订购的特性存在例外偏差,则必须在交货前明确告知我方。若我方例外批准了具有偏差特性的交货,则该偏差批准仅视为一次性授予。
- 若为分批交货,仅在全部货物交付后方可开具发票。对于首次交货或样品交货,付款期限(包括一次性费用)自我们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提前交货,付款期限自约定的交货日期起算。 供应商的发票须在收到后30天内全额支付。若在收到发票后14天内付款,我们有权扣除3%的折扣。
第七章
供应商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物权保留。
第八章
如果双方约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次性费用(如程序、模具、夹具、模板、模型等),则在支付该一次性费用后,这些生产设备即归我们所有。只要供应商继续为我们进行生产,就应无偿为我们保管这些设备,且保管期限至少应自最后一次交货之日起满3年。 供应商应像对待其自有财产一样,对我们的财产予以同等程度的谨慎保管。
供应商的软件。软件及文档(包括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均归供应商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不得授予次级许可。
第九章
- 若我们订购软件供本公司使用,该软件在付款后即归本公司所有,且无需承担维护合同或其他定期义务。即使我们最初签订了此类维护合同,此规定依然适用。 以此方式归我们所有的程序,我们可无限期使用。如果此类程序主要是为在我方使用而开发的,则随所有权转移的还有我们对该程序的访问、存储和修改权。
X.
- 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即使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质量缺陷责任(保修)的期限仍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质量缺陷索赔时限确定。对于特定缺陷的质量缺陷索赔,自我们发出书面缺陷通知之日起,直至缺陷消除为止,其时效期间将暂停计算。 但该中止期限将在收到书面声明(声明缺陷已消除或不存在缺陷)后三个月终止。一旦在正常业务流程中发现缺陷,我们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供应商。
- 在我们设定的补救期限届满且未获履行后,我们有权自行修复缺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将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即使供应商并非亲自生产该产品,而是作为经销商进行供货,其仍需像制造商一样对因瑕疵产品造成的连带损害承担责任。
- 供应商有义务赔偿我们因交付其加工的零部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因加工本身所导致的后果除外。
- 如果我们或我们委托的其他分包商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且在加工过程中、加工后或转售后发现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存在瑕疵, 且该产品不再适合转售,则供应商还应承担因该产品价值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并需支付至少相当于缺陷商品价值10%的行政管理费用作为定额补偿。
第十一章
- 对于在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供货和提供服务时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索赔,供应商应承担责任。供应商应使我们免于承担因使用此类权利而产生的所有索赔。随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交付,供应商向我们授予了该作品在所有使用方式上的普通、无限制的使用权。
- 供应商应就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存在瑕疵而引发的任何第三方责任索赔,使我们免受损害。
- 供应商有义务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在履行完所有供货及服务义务之前持续维持该保险,且单次事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0万欧元。供应商有义务应我们的要求,向我们提供产品责任险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章
- 如果供应商停止支付款项,或针对其资产申请破产程序或庭外和解程序,我们有权宣布解除合同。不过,我们也有权不解除合同,而是主张《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的权利。
- 我们交付加工的零件仍归我们所有,应予以标识并单独存放。
第十三章
- 在交货时,风险自货物在我们的工厂交付之时起即转移给我们。
- 如果本采购条款中的某项规定无效,其余规定仍保持有效。合同双方将协商制定一项既能兼顾双方利益的条款。附带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第十四章
- 本协议仅适用德国法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协议。所有交付和服务的履行地均为我们位于蒙津根的工厂。对于与商人之间现有的及未来的各项索赔(包括汇票和支票索赔),专属管辖法院为对Renzmann GmbH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Renzmann 有限公司